浙江三部门联合发布医疗检验项目价格通知
日期:2017-04-20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鼓励使用创新性医疗器械产品和医疗技术,现就调整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现有部分检验项目及价格


  (一)250203080血栓弹力图试验(TEG)。项目编码和名称修改为“25020308000血栓弹力图试验”,计价单位由“项”改为“次”,价格由300元调整为200元。备注栏增加:“急诊半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加收80元/次。”


  (二)取消250403912乙型肝炎DNA测定(低拷贝内标定量)项目及价格。


  (三)2507遗传疾病的细胞遗传学与分子生物学诊断。项目名称改为“临床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检验”。


  增设“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项目,编码:25070000300,计价单位:次,价格:600元。


  增设“单基因遗传病基因突变检测”,编码:25070001300,计价单位:人次,价格:780元,备注栏:家系分析时,最多按3人次计收。


  编码250403003乙肝DNA测定名称更改为“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编码:25070100100,价格不变。备注栏增加:“最低检测限至少30IU/ml”。


  增设“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项目,编码:25070100200,计价单位:次,价格:400元,取消27070000303乙肝病毒基因分型测序。备注栏:限肝炎检测阳性患者。


  增设“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变异检测”项目,编码:25070100300,计价单位:次,价格:80元。备注栏:限肝炎检测阳性患者。


  增设“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项目,编码:25070100400,计价单位:次,价格:400元,取消27070000304丙肝病毒基因分型测序。备注栏:限肝炎检测阳性患者。


  增设“结核分枝杆菌核酸快速检测”项目,编码:25070100500,计价单位:次,价格:100元。备注栏加:从样本接收开始2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内标质控。


  增设“人类EGFR基因突变检测”项目,编码:25070200100,计价单位:次,价格:2200元。


  增设“人类K-RAS基因突变检测(包括人类PIK3CA基因突变检测)”项目,编码:25070200200,计价单位:次,价格:1900元。


  增设“人类EML4-ALK融合基因检测”项目,编码:25070200300,计价单位:次,价格:2400元。


  增设“人类B-RAF基因V600E突变检测”项目,编码:25070200400,计价单位:次,价格:400元。


  增设“基因表达水平对肿瘤药物敏感性的判断”项目,编码:25070200500,计价单位:次,价格:400元。


  增设“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编码:25070300100,计价单位:每个基因位点,价格:400元。备注栏增加:第二个基因位点开始每个加收200元,最高为2200元,基因位点数以最新临床指南为准。


  增设“乙型肝炎耐药基因检测”项目,编码:25070300200,项目内涵增加:指乙型肝炎病毒P区耐药基因、乙型肝炎病毒C区耐药基因或其它区耐药基因的检测,计价单位:次,价格:400元。取消27070000301乙肝病毒P区耐药基因测序、27070000302乙肝病毒C区耐药基因测序。


  (四)取消编码270700003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包括乙肝病毒P区耐药基因测序、乙肝病毒C区耐药基因测序、乙肝病毒基因分型测序、丙肝病毒基因分型测序)。


  二、新增检验项目


  根据临床医学发展需要,增设: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线粒体同工酶(ASTm)测定、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髓过氧化物酶测定、胰淀粉酶测定、抗缪勒氏管激素(AMH)、肝素结合蛋白(HBP)测定和母亲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NIPT)共7项检验项目。


  三、明确几个问题


  (一)急诊检验项目要求出具报告时间是指从样本接收到发出检测报告的时间。


  (二)凡省级下发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省级医院执行的最高价格,特别注明的除外。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最高价格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三)医保编码f250403003乙肝DNA测定,名称更改为“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备注栏增加“最低检测限至少30IU/ml”,编码更改为f25070100100。


  本通知自2017年5月20日起执行。